濟南就低速電動車禁行禁售等征求民意
2018-08-04
繼菏澤之后,濟南擬“封殺”低速電動車。
《8月2日,濟南市人民政府發(fā)布《關于加強三(四)輪車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提出,將進一步加強三、四輪車管理,禁止生產、拼裝、改裝、銷售非法機動三(四)輪車,及禁止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機動三(四)輪車上路行駛。
對此,業(yè)內觀察人士稱,山東作為低速電動車銷售大省,而菏澤、濟南是低速電動車銷售的龍頭地標,公安部從這些地方切入實施新的管理辦法,或是為低速電動車國標出臺進行率先試點。
由于對國標制定細則、管理辦法等,專家、主機廠和國標制定小組內部聲音不一,山東各地的地方管理也多有搖擺。而此時菏澤、濟南等地管理辦法的集中出臺,一、明確了對灰色地帶的低速電動車的監(jiān)管;二、將低速電動車進行“機動車”定性,并按照機動車管理;三、管理辦法由地方公安局發(fā)起,或是領銜國標制定的五部委中的公安部牽頭。
在對低速電動車問題的公開分歧上,國標制定主管的五部委(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發(fā)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中的公安部,由于對低速電動車擾亂交通和交警管理時的束手無策,公安部曾建議“全部取締”低速電動車。
以下為濟南公告原文:
濟南市公安局關于對《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三(四)輪車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市民:
為更好地維護交通秩序,優(yōu)化城市環(huán)境,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市公安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三(四)輪車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電子郵件:jnjjfzk@163.com。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濟南市歷下區(qū)二環(huán)東路6897號3012房間,郵編:250014,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關于加強三(四)輪車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字樣。也可以登錄濟南市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jinan.gov.cn)“調查征集”欄目留言。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8月6日。
附件:1、《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三(四)輪車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2、《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三(四)輪車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濟南市公安局
2018年8月2日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三(四)輪車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更好地維護交通秩序,優(yōu)化城市環(huán)境,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市公安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三(四)輪車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告》),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非法機動三(四)輪車”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不能依法注冊登記上路行駛,影響道路交通秩序,存在交通安全隱患。而且,此類車輛也存在非法從事客運經營,擾亂客運市場秩序,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問題。近年來,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持續(xù)加強此類車輛交通違法整治,雖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尚未徹底解決車輛生產、銷售、使用等環(huán)節(jié)存在的問題。同時,考慮我市城市建設、道路現狀及交通流量等情況,亟待對三(四)輪車進行綜合治理。
本《通告》進一步明確了以蓄電池或燃油裝置為動力驅動的三(四)輪車的機動車屬性,按照齊抓共管、標本兼治、疏堵結合、控制增量、減少存量的原則加強管理:
一是,強化源頭管控。對生產、拼裝、改裝、銷售非法機動三(四)輪車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二是,嚴格使用管理。對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無證駕駛、違反禁行規(guī)定等交通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對利用機動三輪車、四輪車從事客運經營的,由交通部門依法查處;對利用機動三輪車、四輪車非法擺攤設點經營的,由城管執(zhí)法部門依法查處。
三是,落實禁行措施。利用3年的時間分三個階段不斷擴大三輪車禁行區(qū)域。
四是,實行過渡期措施。對用于保障民生及公共服務的機動三(四)輪車給予一年過渡期。過渡期內由行業(yè)主管部門制定現有車輛規(guī)范管理措施,報市政府核準后可上路行駛。但是,不得在三輪車禁行道路行駛。過渡期滿后,對非法機動三(四)輪車一律予以取締。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三(四)輪車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為更好地維護交通秩序,優(yōu)化城市環(huán)境,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三(四)輪車管理的有關措施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產、拼裝、改裝、銷售非法機動三(四)輪車。違反規(guī)定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成品及配件,并處非法產品價值三至五倍罰款;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予以查封。
二、禁止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機動三(四)輪車上路行駛。違反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罰款。對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三(四)輪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款,可并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車輛后,當事人在三十日內沒有補辦相應手續(xù)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置。
三、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禁止機動三輪車和非機動三輪車在城市高架路、快速路、經十路(鳳凰路至二環(huán)西路)、馬鞍山路、龍奧北路、龍奧南路、旅游路(鳳凰路至二環(huán)西路)、天成路、緯一路、千佛山南路,以及二環(huán)路(不含)以內道路右側設有公交專用道的道路通行。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禁行范圍擴大至二環(huán)路以內及重點區(qū)域周邊的道路。2020年8月1日起,城市建成區(qū)內禁行三輪車。違反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重點區(qū)域周邊及城市建成區(qū)的禁行道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確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告。
四、禁止加裝動力裝置的人力三輪車、改裝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路行駛。違反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車輛。
五、禁止利用機動三(四)輪車從事客運經營。違反規(guī)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查處。
六、禁止利用機動三(四)輪車非法擺攤設點經營。違反規(guī)定的,城管執(zhí)法部門依法查處。
七、用于保障民生及公共服務的機動三(四)輪車,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作為過渡期。過渡期內由行業(yè)主管部門制定現有車輛規(guī)范管理措施,報市政府核準后方可上路行駛,但不得在三輪車禁行道路行駛。過渡期滿后,對非法機動三(四)輪車一律予以取締。
八、對阻礙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或者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五至十日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三(四)輪車”,是指“非法機動三(四)輪車”、“合法機動三輪車”及非機動三輪車;
(二)“非法機動三(四)輪車”,是指以蓄電池或燃油裝置為動力驅動,且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的三(四)輪車;
(三)“合法機動三輪車”,是指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的三輪車;
(四)“非機動三輪車”,是指人力或畜力驅動的三輪車;
(五)“二環(huán)路”,是指二環(huán)東路、二環(huán)北路、二環(huán)西路、二環(huán)南路。
十、本通告自2018年月? 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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